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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沈阳军区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市委、市政府、佳木斯军分区以及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全市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确定全市防护重点和重要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修方案,并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和落实城市防空袭预案;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定全市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掌握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完成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灾任务情况。
(五)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保障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负责全市新建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的计划、技术、质量管理及报审。实施全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项目的审批、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管理。负责依法收取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市区已建人防工程报废、回填的勘察、鉴定、审核和报审。
(八)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干部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全市人防后方基地发展建设规划,指导全市人防后方基地建设、管理及平战结合工作。
(十)依法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编制、审核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全市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实施指导检查。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全市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推荐、引进和准用。
(十二)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三)承办市政府、佳木斯军分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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